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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7号

发布日期:2015-08-13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51日至201512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指一年及一年以上,下同)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范围内或者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以下统称农村)的住户,包括户口不在农村而长期在农村居住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以是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但位于农村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举家长期外出谋生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本通知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县域支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自201551日起相应废止。

  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人林业贷款
  3、法人畜牧业贷款
  4、法人渔业贷款
  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业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个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35、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6、农户助学贷款
  37、农户医疗贷款
  38、农户住房贷款
  39、农户其他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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