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兰州某制造有限公司
二、违法性质:少计收入偷逃税款案
三、违法事实
兰州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举报,称兰州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未缴纳相关税款,稽查局立即对其进行了立案检查,经过检查核实发现该单位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收取的房屋租金未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房租收入未计入账簿,存在偷税情况。
经检查,该单位因少计收入偷逃营业税金及附加64857.97元,房产税138350.40元,另外,该单该对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等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纳印花税1152.90元。
四、税务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补缴税费204,361.28元、加收滞纳金19,035.95元、并处以1倍罚款202,865.69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目前,稽查局已依法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
五、本案启示
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些启示,首先是企业的纳税意识不强,受利益驱动,故意少计收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其次主管税务机关疏于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收入监控力度缺失;第三是税务机关宣传税收政策服务不到位。
现实当中,许多企业和个人不了解税法、不遵守税法,给自己也带来了很多不便和损失。作为一名税务稽查干部,在履行职责的同时,更多的是走进企业为纳税人进行辅导,让他们知税法、懂税法,依法纳税,为税收事业的跨越发展添砖加瓦,让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落地生根、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