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某控股甘肃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税费案
二、案件来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1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发〔2016〕306号)和《365体育在线手机版关于开展2016年度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工作具体安排的通知》要求,兰州高新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对辖区某控股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
三、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税查实违法情况
1.增值税
(1)该公司2013年4月131#凭证,取得返利收入15432.00元,应转出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242.26元;2013年4月165#凭证,取得返利收入14586.00元,应转出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19.33元;2013年7月17#凭证,取得返利收入26294.00元,应转出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20.5元;2013年12月279#凭证,取得返利收入19390.00元,应转出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817.35元。
(2)该公司2014年11月164#凭证,取得返利收入6900.00元,应转出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02.56元。
(3)该公司2015年2月63#凭证,购进个人消费货物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16.77元;2015年10月164#凭证,购进集体福利货物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404.04元。
以上违法事实该公司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7522.81元,其中:2013年应补缴增值税10999.44元,2014年应补缴增值税1002.56元,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5520.81元。
2.企业所得税
(1)该公司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支不合规票据,2013年涉及金额45634.0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2014年涉及金额8505.0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2015年涉及金额1600.0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2) 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性质费用,2013年涉及金额34005.8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2014年涉及金额56586.1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2015年涉及金额8647.5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3) 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2013年涉及金额22960.11元,未进行纳税调整;2014年涉及金额8711.5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2015年涉及金额4883.4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
(4) 该公司在“物流费用”中列支不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2013年涉及金额37610.00元,2014年涉及金额39053.00元,2015年涉及金额53126.00元。
以上违法事实该公司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5444.69元,其中:2013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951.61元; 201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725.99元; 2015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767.1元。
(二)地税查实违法情况
1.城市维护建设税
(1)根据该公司2013年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965.60元,当年账面计提增值税3,936,374.14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1,825.34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10,999.44元,该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合计为3,955,164.52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6,861.52元,已经计提276,091.55元,少计提769.97元。
(2)根据该公司2014年账面计提增值税4,711,993.43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1,002.56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8542.46元,该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合计为4,721,538.45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0,507.69元,已经计提330,447.99元,少计提59.70元。
(3)根据该公司2015年账面计提增值税8,091,072.48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2,109.64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5,520.81元,该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合计为8,098,702.93元,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66,909.21元,已经计提517,180.86元,少计提49,728.35元。
该公司三年合计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558.01元,已于2016年1月份补申报缴纳49,238.29元,该公司2013年多申报缴纳营业税14,045.11元导致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83.18元,扣除补交税款和多交税款后该公司仍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36.54元。
2.教育费附加
(1)根据该公司2013年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965.60元,当年账面计提增值税3,936,374.14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1,825.34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10,999.44元,该公司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合计为3,955,164.52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18,654.94元,已经计提118,324.98元,少计提329.96元。
(2)根据该公司2014年账面计提增值税4,711,993.43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1,002.56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8542.46元,该公司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合计为4,721,538.45元,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1,646.15元,已经计提141,620.56元,少计提缴纳25.59元。
(3)根据该公司2015年账面计提增值税8,091,072.48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2,109.64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5,520.81元,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合计为8,098,702.93元,该公司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42,961.09元,已经计提221,648.95元,少计提21,312.14元。
该公司三年合计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1,667.69元,该公司已于2016年1月份补申报缴纳21,102.12元,该公司2013年多申报缴纳营业税14,045.11元导致多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421.34元,扣除补交税款和多交税款后该公司仍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44.23元。
3.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该公司2013年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965.60元,当年账面计提增值税3,936,374.14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1,825.34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10,999.44元,该公司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合计为3,955,164.52元,应申报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79,103.29元,已经计提78,883.29元,少计提220.00元。
(2)根据该公司2014年账面计提增值税4,711,993.43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1,002.56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8542.46元,该公司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合计为4,721,538.45元,应申报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94,430.77元,已经计提94,413.73元,少计提17.04元。
(3)根据该公司2015年账面计提增值税8,091,072.48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2,109.64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5,520.81元,该公司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合计为8,098,702.93元,应申报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61,974.06元,已经计提147,765.96元,少计提14,208.10元。
该公司三年合计少申报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4,445.14元,该公司已于2016年1月份补申报缴纳14,068.08元,该公司2013年多申报缴纳营业税14,045.11元导致多申报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280.89元,扣除补交税款和多交税款后该公司仍少申报缴纳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96.17元。
4.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
(1)根据该公司2013年应申报缴纳营业税5,965.60元,当年账面计提增值税3,936,374.14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1,825.34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10,999.44元,该公司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计税依据合计为3,955,164.52元,应申报缴纳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39,551.65元,已经计提39,441.67元,少计提109.98元。
(2)根据该公司2014年账面计提增值税4,711,993.43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1,002.56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8542.46元,该公司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计税依据合计为4,721,538.45元,应申报缴纳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47,215.38元,已经计提47,206.85元,少计提8.53元。
(3)根据该公司2015年账面计提增值税8,091,072.48元,2017年自查补缴增值税2,109.64元,2017年高新国税查补增值税5,520.81元,该公司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计税依据合计为8,098,702.93元,应申报缴纳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80,987.03元,已经计提73,882.99元,少计提7,104.04元。
该公司三年合计少申报缴纳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7,222.55元,该公司已于2016年1月份补申报缴纳7,034.04元,该公司2013年多申报缴纳营业税14,045.11元导致多申报缴纳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140.44元,扣除补交税款和多交税款后该公司仍少申报缴纳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48.07元。
5.印花税
(1)该公司2013年签订各类应税合同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26,029.33元,已经计提印花税(贴花)129,117.56元,多申报缴纳印花税3,088.23元。
(2)该公司2014年签订各类应税合同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30,347.67元,已经计提印花税127,324.87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022.80元。
(3)该公司2015年各类应税合同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66,446.10元,已经计提印花税160,267.0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179.10元。
三年相抵后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113.70元。
6.个人所得税
(1)经对该公司发放工资、奖金等进行检查, 2013年应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奖金等个人所得税267,451.13元,已经代扣234,773.03元,少代扣代缴32,678.10元。
(2)经对该公司发放工资、奖金等进行检查, 2014年应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奖金等个人所得税206,067.87元,已经代扣172,941.33元,少代扣代缴33,126.54元。
(3) 经对该公司发放工资、奖金等进行检查,该公司2015年应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奖金等个人所得税248,360.27元,已经代扣248,644.72元,多代扣代缴284.45元。
三年相抵后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5,520.19元。
四、协同审理及处理意见
兰州高新国地税稽查局在对该案分别进行初步审理后,2017年6月双方召开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了协同审理。会上,国地税双方首先分别通报了对该案的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事实,随后对案件的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处理意见等进行共同商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追缴税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应补缴增值税17522.81元,其中:2013年应补缴增值税10999.44元,2014年应补缴增值税1002.56元,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5520.8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应补缴增值税17522.81元,其中:2013年应补缴增值税10999.44元,2014年应补缴增值税1002.56元,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5520.8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36.54元。
4.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5年教育费附加144.23元。
5.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5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96.17元。
6.根据《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2011】140号)第六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5年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48.07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5年印花税6113.70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追缴该公司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5,520.19元,其中:2013年32,393.65元,2014年33,126.54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税费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处以罚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41483.75元;对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36.54元、教育费附加144.23元分别处以少申报缴纳税款0.5倍的罚款,分别为168.27元、72.1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6113.70处以0.5倍的罚款,计3,056.8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5,520.19 元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计32,760.10元。
五、纳税人陈述申辩意见
该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
六、税费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经按照国地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的意见补缴了税费、滞纳金和罚款,该案已经结案。
七、联合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确定联合稽查对象。通过定期召开国地税稽查联席会议,共同商定联合检查对象。
二是联合实施检查。国地税双方选派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共同制定检查预案,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各自出具执法文书,共同入户稽查,随时交流案件检查情况,及时沟通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
三是协同案件审理。对联合稽查案件进行协同审理,交换审理意见,共同研讨案情,按照税种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对同一违法事实统一定性、统一处罚幅度
四是协同案件执行。及时通报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各自查补税款的执行进度情况,发现联合稽查对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和税款执行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协商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八、案例启示
一是进一步健全合作机制。国地税稽查局应密切协同,充分发挥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作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稽查联席会议,密切稽查协作、日常工作联系。
二是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和稽查业务交流。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期限,将各自案件查处中涉及对方管辖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共同分析税收违法行为动态,交流执法办案工作经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进行联合业务培训,加强稽查业务交流,推动国地税稽查合作上规模、增质效。
三是进一步落实联合办案。对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重点税源户、上级统一布置的区域专项整治、群众举报及有关部门转办案件中涉及共同管辖的涉税案件等实施联合办案。对联合检查的案件,双方检查人员统一行动,统一原则;采取联席审理定案,共同确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统一处罚尺度;联合采取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
四是应进一步充分发挥公安、国税、地税三方协作机制作用,通过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研究解决合作过程的具体事宜,使警税协作真正发挥应有的效力。
兰州高新地税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