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繁体
?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辅导 >> 以案说法
?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税费案

发布日期:2017-1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少申报缴纳税费典型案例

一、案件名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少申报缴纳税费案

二、案件来源:我局按照省市局有关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联系国税部门联合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

三、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税查实违法情况

  1.增值税

1、销售混凝土未开具发票收入未申报。

该企业2013-2016年度共计生产商品混凝土52452.80方,其中销售给个人、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甘肃同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商品混凝土共计12,724.95方未开具发票,应记商品销售收入4,199,233.50元,扣除已申报未开具发票收入3,053,295.31元,少报混凝土收入1,145,938.19元,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194,809.49元。

2、销售水泥未记收入

该企业外购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泥12,479.30吨(祁连山公司已开票企业未记账)用于销售,取得收入2,552,813.21元,未申报纳税,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33,978.25元。

以上合计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628,787.74元,其中201311月应补缴增值税2524.50元,调减201611月期初留抵579515.35元后(201610月以前该纳税人留抵税额均大于626263.24元,628787.74-2524.50=626263.24元),201611月应补缴税款168605.25元,201612月应补缴增值税41608.25元,合计补缴212738元。

2.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2013-2016年度申报亏损1,176,911.6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98,751.40元,外购水泥成本2,292,306.38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29,533.3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953.34元。

(二)地税查实违法情况

         2013年度:查补税款 4,636.51

检查情况

1.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永登县国税局检查反馈的数据,该公司201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初账面贷方余额0元,2013年应计提增值税2524.50元,应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126.23元,实际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少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6.23元,查补126.23元。

2.教育费附加

根据永登县国税局检查反馈的数据,该公司2013年教育费附加年初账面贷方余额0元,2013年应计提增值税2524.50元,应计提教育费附加75.74元,实际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0元,少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75.74元,查补75.74元。

3.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永登县国税局检查反馈的数据,该公司2013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年初账面贷方余额0元,2013年应计提增值税2524.50元 ,应计提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50.49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0.49元,查补50.49元。

4.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永登县国税局检查反馈的数据,该公司2013年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年初账面贷方余额0元,2013年应计提增值税2524.50元,应计提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25.25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缴纳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25.25元,查补25.25元。

(二)印花税

检查情况。

购销合同

经查该公司2013年购销合同金额12,309,359.08 元,应纳印花税3,692.81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3,692.81元,查补3,692.81元。

权利许可证照

经查该公司2013年应计提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1*5=5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5元,查补5元。

营业账簿

根据该公司提供账簿资料,该公司2013年应计提账簿印花税5*5=25.00, 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缴纳25元,查补25元。

租赁合同

经查该公司2013年租赁合同金额 250000.00元,应纳印花税 250.00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250.00元,查补250.00元。

财产保险合同

经查该公司2013年财产保险合同金额 142379.4元,应纳印花税142.38 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142.38 元,查补142.38元。

以上该企业2013年共计应计提印花税10,115.19元,实际计提印花税6000.00元,少计提缴纳3972.81元,查补4,115.19 元。

(三)个人所得税

检查情况。

通过对该公司2013年度工资薪金的检查,该单位2013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3.63元,企业代扣代缴 0元;少代扣代缴243.63元,查补243.63元。

2014年度:查补税款 25,810.97

(一)印花税

检查情况。

购销合同

经查该公司2014年购销合同金额26,198,384.07元,应纳印花税7859.52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7859.52元,查补7859.52元。

营业账簿

根据该公司提供账簿资料,该公司2014年应计提账簿印花税5*5=25.00, 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缴纳25元,查补25元。

财产保险合同

经查该公司2014年财产保险合同金额44053.74元,应纳印花税44.05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44.05元,查补44.05元。

以上该企业2014年共计应计提印花税 7,928.57 元,实际计提印花税 0元,少计提缴纳7,928.57 元,查补7,928.57元。

(二)车船税

检查情况

经检查该公司2014年应计提车船税17882.4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缴纳17882.4元,查补17882.4元。

          2015年度:查补税款 184.12

(一)印花税

检查情况。

营业账簿

根据该公司提供账簿资料,该公司2015年应计提账簿印花税5*5=25.00, 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缴纳25元,查补25元。

财产保险合同

经查该公司2015年财产保险合同金额103,923.58 元,应纳印花税103.92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103.92元,查补103.92元。

以上该企业2015年共计应计提印花税6,194.24元,实际计提印花税6,065.32元,少计提缴纳128.92元,查补128.92元。

(二)个人所得税

检查情况。

通过对该公司2015年度工资薪金的检查,该单位2015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5.20元,企业代扣代缴 0元;少代扣代缴55.20元,查补55.20元。

2016年度:查补税款27,795.48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检查情况。

根据永登县国税局检查反馈的数据,该公司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年初账面贷方余额0元,2016年应计提增值税210213.50元,应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10.68元,实际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少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510.68元,查补10510.68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永登县国税局检查反馈的数据,该公司2016年教育费附加年初账面贷方余额0元,2016年应计提增值税210213.50元,应计提教育费附加6306.41元,实际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0元,少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6306.41元,查补6306.41元。

4.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

检查情况。

根据永登县国税局检查反馈的数据,该公司2016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年初账面贷方余额0元,2016年应计提增值税210213.50元 ,应计提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4204.27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204.27元,查补4204.27元。

5.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

检查情况。

根据永登县国税局检查反馈的数据,该公司2016年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年初账面贷方余额0元,201611-12月应计提增值税210213.50元 ,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于20162月停止征收,故2016年应计提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0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缴纳甘肃省价格调节基金0元,无查补。

(二)印花税

检查情况。

购销合同

经查该公司2016年购销合同金额 2,752,643.24元,应纳印花税 825.79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 825.79元,查补 825.79元。

营业账簿

根据该公司提供账簿资料,该公司2016年应计提账簿印花税5*5=25.00, 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缴纳25元,查补25元。

财产保险合同

经查该公司2016年财产保险合同金额15,141.00元,应纳印花税 15.14 元,实际计提缴纳0元,少计提 15.14 元,查补15.14元。

以上该企业2016年共计应计提印花税865.93元,实际计提印花税0元,少计提缴纳865.93元,查补 865.93元。

(三)资源税

检查情况

经检查该公司2016年应计提资源税 5908.2元,实际计提缴纳0 元,少计提缴纳5908.2元,查补5908.2元。

地税查补以上该公司2013年税款4,636.51元,2014年税款 25,810.97元,2015年税款184.12元,2016年税款27,795.48元,合计查补税款 58,427.09元。

四、协同审理及处理意见

永登县地税稽查局在对该案分别进行初步审理后,2017年9月双方召开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了协同审理。会上,国地税双方首先分别通报了对该案的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事实,随后对案件的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处理意见等进行共同商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追缴税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应补缴增值税212738.00 元,其中:2013年应补缴增值税2524.5元, 2016年应补缴增值税210213.50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953.3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2013年度少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26.23元;2016年度少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510.68元,合计10,636.9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2013年度少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75.74元 ;2016年度少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6,306.41元,合计6,382.14元。

  5.根据《甘肃省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2013年度少计提缴纳甘肃教育费附加50.49 元;2016年度少计提缴纳甘肃教育费附加4,204.27元,合计4,254.76元。

  6.根据《甘肃省价格调解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2013年度少计提缴纳甘肃价格调解基金25.25元;合计25.25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追缴该公司2013年度少计提缴纳的印花税4,115.19 元;2014年度少计提缴纳的印花税7,928.57元;2015年少计提缴纳的印花税128.92元;2016年少计提缴纳的印花税 865.93元;合计 13,038.61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追缴该单位2013年度少计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43.63元;2015年度少计提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5.20元,合计 298.83元。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规定,追缴该公司2016年少计提缴纳资源税5908.2元。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追缴该公司2014年少计提缴纳车船税17882.4元。

2.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少计提缴纳的各项税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由征收单位在实际征收时计算征收。

3.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建议对该单位少计提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117845.67元;少计提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636.90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5318.45元,少计提缴纳教育费附加 6,382.14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3191.07元,少计提缴纳印花税 13,038.61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6519.30元,少计提缴纳个人所得税 298.83元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149.41元,少计提缴纳的资源税5908.2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2954.1元,少计提缴纳的车船税17882.4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8941.2元,罚款合计144919.2元。

五、纳税人陈述申辩意见

该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

六、税费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经按照国地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的意见补缴了税费、滞纳金和罚款,该案已经结案。

七、联合检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通过定期召开国地税稽查联席会议,共同商定联合检查对象。

二是国地税双方选派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共同制定检查预案,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各自出具执法文书,共同入户稽查,随时交流案件检查情况,及时沟通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

三是对联合稽查案件进行协同审理,交换审理意见,共同研讨案情,按照税种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对同一违法事实统一定性、统一处罚幅度

四是及时通报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各自查补税款的执行进度情况,发现联合稽查对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和税款执行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协商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八、案例启示

一是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期限,将各自案件查处中涉及对方管辖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共同分析税收违法行为动态,交流执法办案工作经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进行联合业务培训,加强稽查业务交流,推动国地税稽查合作上规模、增质效。

二是国地税稽查局应密切协同,充分发挥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作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稽查联席会议,密切稽查协作、日常工作联系。

三是对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重点税源户、上级统一布置的区域专项整治、群众举报及有关部门转办案件中涉及共同管辖的涉税案件等实施联合办案。对联合检查的案件,双方检查人员统一行动,统一原则;采取联席审理定案,共同确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统一处罚尺度;联合采取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

永登县地税局稽查局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信息来源注明兰州各级地税部门网站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兰州各级地税部门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使用。经同意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信息来源未注明兰州各级地税部门网站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必须要注明其实际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兰州各级地税部门网站,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