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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7-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的规定,经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我省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对已经享受免税优惠但不足8年的,可继续享受至8年。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5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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