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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改造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期限,省地税局于2017年53月颁布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 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三条规定:“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进一步精简和下放,国家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将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事项。

  为此,省局制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明确我省改造利用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此项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自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8年。对正在享受免税优惠但不足8年,或因优惠政策不明确享受5年已停止优惠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8年。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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