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部分企业将餐费补贴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给员工,作为"合理避税"的手段。事实上,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误餐补助"有特定的范围,是否能作为"不征税"项目,还是要看业务的实质。
在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某公司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给员工餐费补贴合计90万元,未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重新计算,某公司共需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6万余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8余万元。
税法分析
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误餐补助"属于"不征税项目",公司在费用科目里用"误餐补助"里列支,不应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认为:虽然公司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但实质上这项补贴就是普通的餐费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里,明确了能够享受"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的范围——"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82号文中还特意指出了"一些单位以误餐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某公司发放给员工的餐费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税务政策的解读不应仅仅停留在字面,费用列支时更不能仅凭科目名称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税,要关注业务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