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期市局稽查局在对一企业的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错误。检查人员说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1‰,但企业财务人员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说文件中明明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0.3?。初看文件时,检查人员也蒙了,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到底是千分之一还是万分之零点三呢?
税收政策: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但从1990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故现在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1‰。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干部都要认真学习税收政策,不光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