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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社保费(税)制度比较

发布日期:2017-06-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许多国家都谋求对现行的退休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措施之一,就是在保持社会养老的同时,加大个人储蓄养老的比重。实行社会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相结合,有利于缓和代际矛盾。目前有三个国家,即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智利实行私人养老金储蓄制度,取得了成效。
  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共有160余个,其中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有130多个。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退休金的来源有四:一是三者负担型,例如日本;二是国家、企业负担型,例如前苏联;三是国家负担型,例如瑞典;四是个人、企业负担型,例如新加坡。四种方式各有利弊,目前运行较好的是日本和新加坡模式
  一、三者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德、美、日等)
  (一)德国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交纳的保险金,小部分来自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德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在职时交保险费越多,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也越多。因此,在计算养老金时两个因素最重要:工资高低和投保时间的长短。工资越高、投保时间越长。做的贡献也就越大,到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就越多。1992年改革后,养老金的支取较以前灵活,除了允许提前支取外,还允许部分支取,即支取131223。支取养老金越少,支取者被允许参加工作的程度也就越大,其目的是鼓励人们延长工作时间,少领取养老金。
  (二)在美国,养老金以四种形式出现:政府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
  (1)政府退休金由政府向各级政府退休人员提供。他们只占美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8% 。政府退休金较为丰厚,领取者大体上可维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
  (2)基本养老金是由政府向剩下的92%65岁以上的美国老人提供的。这部分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是:如果退休者退休前的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上,其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约为其原收入的42%;可维持中低生活水平。基本养老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社会保障税率为雇员工资额的15.3%,其中雇员交纳7.65%,另外7.65%由雇主交纳。私营业主和农民则要交纳其收入的15.3%,因为他们既是雇主,又是雇员。
  (3)福利养老金是大企业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完全由雇主出资。
  (4)储蓄养老金是中小企业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其原则是自愿参加,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联邦政府的养老基金是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获取的。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规定,凡是参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社会保障税。1994年社会保障税税率为15.3%,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7.65%。征收的办法是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障税率随着联邦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自动调整,一般是每四年调整三次,但需经国会批准。由于社会保障税来源于工资,故一般也称为工资税。一般情况下,政府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全部用于政府的社会保障项目,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足就提高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保证了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
  (三)日本的养老金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退休金、伤病养老金和家属抚恤金。在现行的养老金保险制度体系中,既有政府承办的公共养老金,也有企业主办的企业养老金,还有个人自行投保的个人养老金。
  公共养老金根据加入者的职业分为厚生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
  (1)厚生养老金保险制度建立于1942年,目前与国民养老金一起构成日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厚生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原则规定,凡长年雇用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事务所和法人事务所均适用该项保险。由这类事务所雇用的65岁以下的职工可成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
    
2)国民养老金保险是根据 19594月(国民养老金法)设立的,它是指农民、自营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员,一般要缴纳保险费。19864月日本将国民养老金改为向全体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对在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供职的人则另外再实施厚生养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主要内容是:国民养老金保险以日本政府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共分3类:第一类为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自营业者;第二类为厚生养老金保险的被保人;第三类为厚生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扶养的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配偶;国民养老金保险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基础养老金拨款和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3)共济养老金是以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和农林渔业团体职员等工资收入者为参加对象的共济组合养老金。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养老金基金必须全部委托给大藏省基金运用部,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养老金基金的运用收入是今后养老金支付的重要财源。
  上述属于自保公助型养老保障制度,主要实行于德、美,日等西方工业化国家。它强调养老保险是个人的事,国家只能予以部分资助。这种模式的特征有三个:
  (1)政府制定并通过有关立法,作为其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
    
2)以自我保险为主,国家资助为辅,公民个人交纳养老保险金,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政府福利机构依法拨款和发放;
  (3)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民只有在履行交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取得享受这一制度的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
  (四)瑞士的社会保险由所谓“三根支柱”支撑。这“三根支柱”即联邦社会保险、职业互助金、个人保险储金。
  第一根支柱联邦社会保险亦称公共保险,即政府直接经营的全体成员必须参加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联邦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是联邦政府、雇主、雇员和州政府。所有就业者都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同一比例向联邦政府交纳保险金。按同一比例交纳时,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交纳的数额悬殊很大,但在领取养老金时,所有投保人得到的数额相等,带有劫富济贫的色彩,但却保证了社会的稳定。联邦社会保险的收支方式为现收现付式,即当年收入用于当年支出。收不抵支时,联邦政府一般要拿出财政收入的20%左右的资金来抵补。
  第二根支柱职业互助金,是联邦社会保险的补充,这是所有雇主与雇员都必须遵守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其功能是保证工薪人员在老、死、残等情况下,还能维持比基本生活更高一些的生活水平。职业互助金所保的对象是雇员,而保险金由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按政府规定的百分比(目前是6%),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同时再替雇员交上同样数额资金,一并交到指定的保险机构。实际上一半是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保障,一半是个人在不知不觉中履行自我保险的责任。职业互助金实际上是一种养老、死亡和伤残补充保险。
  第三根支柱个人保险储金,是根据个人经济能力和意愿采取的非强制性的保险措施,是对上述两根支柱的补充。
  瑞士社会保险的“三根支柱”模式具有鲜明的特色:一是在多主体的责任结构中强化个人责任,将个人作为保险的最大主体。二是多方集资,多层次的保障。
  此外,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法国、韩国、巴西、墨西哥等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实施范围较广的一种社会保险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贯彻“选择性”原则,实施范围主要是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与个人收入、缴费年限相联系,分配有利于低收入者;实行“自保公助”,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或两方负担,强调个人缴费;但是,缴费多少与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无关,养老待遇水平低主要取决于本人在职时的工资水平和国家规定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二、国家、企业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前苏联)
  前苏联的养老保障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一切费用均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前苏联的退休金分职工、集体农庄庄员、科学工作者和有特殊贡献者四类。职工退休金的数额按退休前月工资的比例计算,从50%100%。工资越高,退休金占工资的比例越少;工资越少,比例越大。从事危险工作、井下高温、有害健康和特别繁重工作的,其退休金比一般职工高5%。科学工作者的退休金为本人职务工资的40%。科学院院士、通讯院士超过退休年龄而继续工作的可领取全额退休金和部分职务工资,前苏联的养老保障属于国家保险型养老保障制度,这种制度主要实行于前苏联、东欧各国、蒙古、朝鲜等国。它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社会主义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是:
  (1)国家宪法把包括养老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确定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老有所养,险后有保,是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它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保证的;
  (2)养老保险受按劳分配原则的影响,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与工龄有直接关系;
  (3)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和企业两个方面,劳动者个人不负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
  (4)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施加影响,参与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随着各国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社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现在,各国都在探索改革的途径,如匈牙利等东欧国家正在逐步实行个人和单位缴费制度,引进激励机制。
  三、国家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瑞典)
  瑞典是崇尚平等的高福利国家,瑞典的社会保障被评价为“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几乎无所不包。瑞典公民年满65岁即可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年满63岁可以领取养老金的94%,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经过收入情况调查,贫富一视同仁。雇工和雇员不需缴纳保险税,而雇主则要缴纳47%的工资税,政府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总额的55%。政府在这方面的开支来源于税收。瑞典实行的是累进所得税制度,这一政策不仅为瑞典公民普遍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而且其中社会再分配的部分也明显地高于其它西欧国家。
  在瑞典,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65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收入来源,主要靠养老金。瑞典的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向所有65岁以上的瑞典公民(包括从未参加过上作的家庭妇女)提供,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案规定,所有65岁以上的公民,均可按月从地方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而不论他们退休前的收入水平如何。
  (2)附加养老金向所有退休者提供。退休者退休前工龄有长有短,原收入有高有低,因而得到的附加养老金有多有少。一般是以过去30年中收入最高的15年进行评算。
  (3)部分养老金是指年满60岁的人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并能领取因工时缩短而减少的收入补贴。上述三种养老金的支付都参照一个“基数”即与物价升降挂钩,每年进行调整,基本上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
  一般来说,瑞典人领取的养老金相当于其原收入的70%,但瑞典的养老金必须交纳所得税,瑞典养老金的来源,全部由雇主支付。根据法律规定,瑞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每年除支付职工工资外,还得向社会保险部门交付占职工工资总额37%的保险金,其中20%用于养老金。
  瑞典人的养老金来源于雇主税,雇主税的增加会影响瑞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是实施范围较大的另一种社会保险模式。上述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制度,它是这些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的调节作用,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定,缓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其特征主要是:养老金支出由国家财政负担,公民个人不缴纳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贯彻“普遍性”原则,保险对象涵盖全体国民,保险项目多,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保障水平也较高;保险费用主要来自国家税收,实行“现收现付”办法;即当年征收的税收,用于支付当年的社会保险开支,没有积累。福利型的社会保险制度,起到了保障生活的作用,但是,高福利、高消费,也造成了福利费开支太大,国家财政不堪重负,难以为继。
  四、企业、个人负担型养老保障模式(新加坡)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全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交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交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薪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企业,它规定凡是年龄在55岁以下的雇员,其公积金的征缴率为日工资的40%5559岁的征缴率为25%6064岁征缴率为日工资的15%65岁以上征缴率为10%。在这些百分比中,雇主和雇员各承担一半,即20%12.5%7.5%5%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交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然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保障作用的核心。预见到人口迅速老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从1987年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可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新加坡的这种以储蓄基金制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节省了大量的财政开支,抑制了消费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市局涉外分局  市局大企业分局 杨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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