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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布日期:2017-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报告中强调,民生是为政之要,要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保险费是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抓手。现行社保费征缴体制下,如果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既能保证征缴力度,又节约政府行政资源。同时结合我国国情,不仅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七里河地税自征收社会保险费以来,以“强化基础、提升质效”为目标,牢固树立“税费并重”、“税费统管”、“税费同考核”的管理理念,强化部门协调,完善征管措施,加强宣传扩面,加大费源监控,提高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快速、稳定增长。随着收入逐年稳步增长,对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了较大贡献。

  一、七里河区地税局社保费征管基本情况

  截至2017年,该局实际管理社会保险缴费企业3143户,涉及缴纳各险种企业9854户次。其中:养老保险费缴费户1619户次;失业保险费缴费户1555户次;医疗保险费缴费户1708户次;工伤保险费缴费户1500户次;生育保险费缴费户1472户次。灵活就业缴费人员36204人次。社保费收入从2000年实际征收入库5507万元,到2016年入库86379万元,十多年来累计组织入库社保费633056万元,平均每年增幅高达17%。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该局实行由各征收管理分局属地化管理,缴费人在社保部门审核核定信息后,在征收服务分局大厅申报开票,缴纳入库,基金管理分局负责统一销号、核算、归集、统计。

  二、社保费征收管理的具体过程中,仍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征管体制不顺。自2000年实行社保部门核定、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以来,缴费单位及缴费人无论从自身的管理还是缴费意识上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现行体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1.应缴费核定额与缴费能力不符。现行管理体制下,核定、征收两条线,社保部门是根据规定核定应缴费额,不考虑缴费单位实际缴费能力,所以在核定缴费人的应缴额时容易失真,从而加大地税部门的征缴难度,导致地税部门征收环节上极其被动。

  2.核定与征收分属两个职能部门,无论从管理模式还是实际操作上都存在差异,实际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时沟通与协调难度较大,造成很多问题无法及时彻底解决。

  3.在社保费的征管主体上一直存在争议,权责不清晰,造成职能受限,征收效率低,地税部门征缴效率、服务平台、执法刚性、多元化申报等诸多优势无法充分发挥,无法真正实现与税“同征、同管、同查、同服务”的征管模式。

  4.从现在的征管情况来看,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很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扯皮,出现了权责不对等现象。

  正是以上机制造成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过程中,只能在“征”字上下工夫,想在“管”字上完善,显然力不从心,以致形成地税机关在缴费人的心目中只是负责代征社会保险费的错误印象,不仅降低了地税部门的征缴积极性和执法威信,造成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无法发挥主动性。税务机关是执法部门,有完备的征管、稽查机构,相关人员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证后方可进行执法,税务机关执法更具刚性。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人社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并不具有执法权,需要依托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社保费征收执法,税务机关与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律依据、征收手段、征收效果有着本质区别。而在工作实践中,地税部门已经变成了社保经办机构的前台收款窗口。

  (二)社会各界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少数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目前,有些部门领导和企业负责人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在地税机关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不予配合,存在应付甚至推诿的态度,对推选参保对象和宣传解释工作做得不到位,影响了干部职工参保及缴费的积极性,导致不少参保对象拖欠社会保险费;二是某些企业的业主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为了自己的企业利益而不愿帮雇员参加社会保险,剥夺了企业雇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正当权利;三是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有部分企业和私营业主反映经营状况不稳定,认为难以保证长期有能力缴费,因此心存顾虑,对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四是广大社会群众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认识还有待提高,特别是企业下岗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意识还比较薄弱,由于他们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个人的收入水平偏低,加之对参保的利益认识不足,因而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为避免从工资或收入中扣缴社会保险费而不愿意参保。另外,从参保企业性质看,国有企业的参保率比非公有制企业的参保率要高;从参保人员种类来看,国家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员工比私营企业雇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率要高。这反映出 不同企业、不同人群参保率的不平衡。
    (三)信息资源共享有待加强,管理体制需待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得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在信息互换、信息共享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导致管理与征收衔接性不畅,管理环节时间上略显滞后。社会保险费征收与地方税征收的运作模式相差较大,管理手段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目前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的征管软件,两大系统软件不能联网,只能系统操作,很多社会保险费征收资料仍然需要依靠手工归集,从而影响了效率;二是由于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权责不统一,导致工作脱节,缴费者普遍反映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繁琐。现行政策规定,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催缴,社保部门则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征缴核定分属两个口,在社保费和基金征缴中,由于地税和社保、银行等部门之间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实现信息联网,无法实时、有效、准确的传递数据、相互交换信息,致使信息交换工作相对滞后,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社保部门核定的应征费额,社保部门也难以准确掌握各企业缴费进度和清欠数额,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形成制约,从而无法实施真正有效的监管。例如建筑行业实行分包管理方式,在项目进行时聘用大量流动人员,不计入正式员工人数,不缴纳社保,致使这部分企业社保缴纳人数偏低,与实际工作人数严重不符,得不到有效监管。从而造成多次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进行核对,给缴费者带来不便。那么,我们地税机关完全可以依托税务系统的现有的税款征收体系,将社保费的征收当作一个特殊的税种,融入整个税务征收体系。可让参保企业“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同时完成税费申报缴纳,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事成本。随着国务院部署“五证合一”业务的推进和落实,税务登记和社保登记将逐步合二为一,更加有效的节约了缴费人的时间和精力。

  (四)欠费清缴手段单一,收缴欠费困难。由于《社会保险法》中地税机关只有征收权而不具备处罚权,对少缴、欠缴、拒交社保费的企业无权处以罚款,只能加收滞纳金,强制执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社保费的征收强制力无法得到保障,造成了欠费清理难,尤其是对欠费大户,虽然各县区多次对欠费户下发催缴通知文书进行催缴,但收效甚微,主要是由于历史改制遗留问题改制不彻底,造成无力清缴。在当年核定数无法保证足额缴纳的情况下,形成年年清理陈欠,却年年有新欠,从而造成费源增长乏力和迟缓的局面。

  三、针对社保费征管存在问题的几点想法和建议

  要建立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就需要有一个科学、严密的征收管理体制,完善、规范的征管制度。为此,应逐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税务机关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现阶段税务机关已建成了与税源状况相适应、与科技创新相协同,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的税收征管体系,执行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规范》,初步形成了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结构,涵盖税收征管所有法律、所有业务事项、国税地税各级机关,规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行为、资料,对接前后台业务、对接基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及运行支撑手段。随着税务系统金税三期工程的实现,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化、业务标准化水平是社保经办机构所不及的。税务机关利用强大的数据信息资源优势,建立全国涉税(费)信息资源库及自然人征管信息库,加强事中监管及后续管控,完善税费风险评估,做到应收尽收,可以有效降低社保费征管风险。金税三期工程及自然人征管信息库是全国统一建设、实现数据全国统一大集中。

  (二)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征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社保费征收和税款征收在业务流程上高度重叠;社保费基与个人所得税基均为职工工资,与自然人监管体系高度融合;企业缴纳社保费与企业财务报表工资总额、所得税税前扣除口径等信息密切相关;目前,金税三期工程已经覆盖所有国税、地税机关和所有税(费)种,数据实现全国集中,税费同征同管可有效实现数据共享、多渠道和多方式获取税费信息。目前,如社保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全责征收,可以利用金税三期全国统一数据平台,对企业社保费申报实行有效审核,按照风险等级采取预警提醒、缴费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加强监控,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不申报、虚假申报情况发生,既是促进缴费人守法、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社会法治公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有序推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保基金安全管理体系。目前由于征缴体制不统一,不仅增大制度运行成本,给参保对象带来很多不便,也影响了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部分险种职工也需缴纳),因此社保费征收具有强制性。税务机关是专业税、费征收部门,有完整、规范的征收管理和行政执法程序,对于强制性征收的税、费(社保费个人账户部分实行代征)统一归口由税务机关征收,直接进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可以减少部门利益纠葛,提高执法刚性,促进规范征管,维护法律尊严。税务机关依托金三系统征收所有征缴费款都直接进入国库,保障资金安全。社保经办机构征缴费款均是进入其自主开设的收入户(过渡账户),然后再转入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由于收入户、支出户难以监管,一直以来各类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案件几乎都与过渡账户(收入户或支出户)监管不严有直接关系。将社保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直接进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可以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实现社保资金的收支分离,形成“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发放、审计监督”四位一体的运行管理体系,为社保资金征收管理构建“安全防护网”。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可以建立起“地税征收、人社发放、财政管理、审计监督”的模式。这一体制上的改革,收支两条线,转变了社保部门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局面,税务、财政、人社、审计各司其职,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使得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转更加规范有序。

  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遵循“收支两条线”。如果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均由一个部门负责,其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挪用、盗用等情况,不利于基金安全运行。

  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在资金使用上实际采用现收现付制,以支定收。通常是由社保部门预测下一年度养老保险支出规模,并以此为基数确定下一年度征收规模。若由社保经办机构独立实施,往往出现“坐收坐支”,更容易出现征收不到位,征收费额达到计划后征收积极性、征收客观性更易受到干扰,妨碍社保费依法足额征收。

  当前,社保费征收体制有待完善,尤其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社保费征收主体,应通过立法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保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模式,还应进一步推进完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使用”“审计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保管理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七里河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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