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期,在对一户纳税人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有一笔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支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辩称: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但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单位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为什么还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年6月26日